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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看到一個喪盡天良的新聞:
3月24日,內蒙古赤峰。一女子發視頻自述曾遭親生父親多次強奸猥褻。當事人劉女士稱,自己今年18歲,兒時遭到父親多次強奸猥褻,其奶奶知道此事但不管不問,還多次被逼無路寫下遺書。對此,#警方回應女子遭父親多次強奸#,目前正在調查,當地婦聯也已介入。
對此熱點,「時間視頻」直接震怒了:
【這樣的禽獸怎麼配活著!#女子實名舉報年幼時遭親生父親多次強奸#】「時間視頻」還報道:「去年10月報警后立案,目前其父親處于被羈押狀態。24日,牛古吐鎮派出所表示知道這事,案件已移交給刑警隊。目前,當地婦聯與警方都已介入。」
時間視頻對這個被舉報的父親定調了——禽獸。我對「時間視頻」的定性非常詫異,什麼個神通廣大,警方還沒定性,它一個媒體都已經定性了。
而「百姓關注「則比較含蓄:
百姓關注:「13時許,記者從赤峰市敖漢旗公安局刑警大隊員警處了解到,警方已完成對劉海靜反映問題的偵查,但不便于透露案件具體情況。」
梳理以上信息可以發現,目前關于該女兒舉報父親[性·侵]的事件,還僅僅是單方面(舉報人)輸出的信息,如此話需要了解一個術語——孤證不立。
「孤證不立」是一個推理原則,其意思是指如果只有一條證據支持某個結論,那麼這個結論是不可接受的。在邏輯學上,這被稱為弱命題。
「孤證不立」這個原則在多個領域都有應用,包括法律、考古、考據學、科學研究,等等。尤其在法律實踐中,如果案件只有一條證據支持某個結論,這條證據不論是被告人的認罪口供、同案人的認罪口供、關鍵證人的證言或其他,這類單一孤證可能都不足以定罪。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也遵循「孤證不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對被告人認罪的單一證據,法律層面尚且都不予認定,何況對控告人的單一證據呢。
所以我認為,僅僅是控告人舉報父親強奸這個單一信息源不能證明一定存在強奸行為。雖說我說的這話看起來很殘酷,很冷漠,但情況必須如此,這些年來的N多的新聞反轉,反轉,反轉,已讓我們有了讓子彈飛的經驗教訓和心理準備,這種心理準備必須有。
如今網上的小作文確實比較多,我隨意舉一個:
2024年2月,四川省涼山州越西縣女子曲某在社交平台上發視頻稱,她被丈夫木某長期家暴,2023年8月,木某將酒潑在她的身上并點燃,導致其身體被大面積燒傷。
今天,越西縣公安局發布警情通報,對此事的調查情況進行了詳細回應:「經警方多方調查結合心理測試,目前,未發現證據能夠證明木某對曲某長期實施家暴,也未發現證據能夠證明曲某被燒傷一事系木某所為。對曲某及其親屬報案反映被木某燒傷一事,公安機關依法決定不予立案。」
開始是女子單方面陳述丈夫家暴,最終經調查,未發現其丈夫家暴,更未發現丈夫燒傷女子的證據。通報里有這麼一句話看起來輕描淡寫,但其實很有深意,「經警方多方調查結合心理測試」,心理測試四個字很有講究,筆者點破不說破,自己悟吧。不少的網絡舉報警方都是要考慮「心理測試」的,不細說。
內蒙古赤峰女子舉報父親強奸一事,「去年10月報警后立案,目前其父親處于被羈押狀態。」如其父親處于被羈押狀態,說明警方已進行了充分調查,如后期能轉逮捕,涉罪的機率就很大了。否則,即使前期羈押了,也很難坐實強奸罪。
按照刑事層面「排除合理懷疑」的規則,只要存在合理懷疑就沒辦法認定犯罪事實,所以想認定女子舉報的強奸還是比較困難的,這麼多年過去了,證據收集就是一個嚴重問題。而結合警方「不便于透露案件具體情況。」的回應,我隱隱感覺該案有很復雜的不可描述的因素,這種復雜的不可描述的因素并非后面有什麼神秘人物,而往往來自復雜的個人情況,或許網民后期甚至都未必能看到該案的情況。
筆者最后認為,該女子的舉報如能證實,希望對「禽獸」繩之以法,千刀萬剮,讓女子的心靈得到慰藉;如女子舉報情況未能認定,也希望有關部門對該女子實施一定的救助,如此才能挽救一個家庭。
而當下,少安毋躁,讓子彈飛,必須成為我們看紛繁復雜的輿情事件的美德和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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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舉報親生父親強奸,這事要不要讓子彈飛?